著作权基本认识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所谓「知识产权」乃是指人类精神活动的成果而能产生财产上价值的,为了保护创作发明者的权益,就以法律创设的一种权利,著作权正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人的权利。

本文引用:智慧财产局


 

著作权保护的著作?

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指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的创作,共分为十一类:
  • 语文著作,包括诗、词、散文、小说、剧本、学术论述、演讲及其他之语文著作。
  • 音乐著作,包括曲谱、歌词及其他之音乐著作。
  • 戏剧、舞蹈著作,包括舞蹈、哑剧、歌剧、话剧及其他之戏剧、舞蹈著作。
  • 美术著作,包括绘画、版画、漫画、连环图(卡通)、素描、法书(书法)、字型绘画、雕塑、美术 工艺品及其他之美术著作。
  • 摄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灯片及其他以摄影之制作方法所创作之著作。
  • 图形著作,包括地图、图表、科技或工程设计图及其他之图形著作。
  • 视听著作,包括电影、录像、碟影、计算机屏幕上显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机械或设备表现系列影像,不论有无附随声音而能附着于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 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机械或设备表现系列声音而能附着于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随于视听著作 之声音不属之。
  • 建筑著作,包括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建筑物及其他之建筑著作。
  • 计算机程序著作,包括直接或间接使计算机产生一定结果为目的所组成指令组合之著作。
  • 表演,指对既有著作之表演。

本文引用:智慧财产局


 

那些是著作权法所不保护的?

著作权仅保护著作的表达,而不及于其所表达的的思想、程序、制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例如:语文著作保护的是文字的叙述,但文字叙述所传达的观念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另外,基于公众方便利用的考虑,或因其通用性,著作权法特别明定下列各项不得为著作权之目标:
  1. 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此处的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2. 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3. 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4. 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5. 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本文引用:智慧财产局


 

著作权的内容有那些?

著作人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人格权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不当修改权。著作人格权专属于著作人本身,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得约定不行使。 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财产权则因不同之著作类别分别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与编辑权、散布权及出租权。著作财产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或授权他人行使。

本文引用:智慧财产局


 

著作权何时取得?没有申请著作权登记或注册,可不可以享有著作权?

原则上,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因此,有没有申请著作权登记或注册,也不管著作有没有发行,并不影响著作权的取得。事实上,为彻底落实创作保护的原则,现行著作权法已完全取消著作权登记制度,著作人无从再申请著作权登记或注册。为有效保护著作权,著作人应尽可能保存相关创作证据或以任何公开发表著作的方式,作为创作的证明。

本文引用:智慧财产局


 

没有在著作上做著作权标示,会不会影响到著作权的享有?

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在著作上做著作权标示才加以保护,因此,没有做著作权标示,不会影响到著作权的享有。不过,如果能在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上注明著作发行日期、地点、著作人及、著作财产权人姓名,可以获得推定为真正的法律效果,同时利用人可以很快的与著作权人联络,也没有借口说不知道是受保护的著作或找不到著作权人,因此,在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上做著作权标示,对著作权的保护较为周全。

对以上说明如尚有疑义,欢迎洽询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著作权组咨询专线(0二)八七三二一四五二或(0二)二七三八000七转四0三一。

本文引用:智慧财产局


 

著作权保护期间有多长?

理论上,著作人格权随着著作人的死亡或消灭而届满,但著作人死亡或消灭后,关于其著作人格权的保护,仍视同生存或存续,任何人不得侵害。至于著作财产权,原则上,存续于著作人之生存期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但别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法人为著作人的著作、摄影、视听、录音及表演之著作财产权存续至著作公开发表后五十年。

本文引用:智慧财产局


 

著作财产权的转让与授权有甚么不同?

著作财产权可以让与或授权他人行使,而著作财产权转让后,原来的著作财产权人丧失著作财产权,由受让人取得著作财产权人之地位,任何人要利用著作,都要获得受让人,即新的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或授权;至于著作财产权的授权,著作财产权仍保留在原来的著作财产权人身上,被授权人祇取得利用著作之权利,其他人要利用著作,仍要获得授权人,即原来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或授权,被授权人除非经原来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或授权,否则不得再为转授权。对于转让或授权约定不清楚的,为保护著作财产权人,著作权法特别推定为未让与或未授权。

由于著作财产权的转让或授权效果差异很大,对于自己之著作财产权同意他人行使时必需清楚表示,虽然著作财产权的转让或授权并非一定要透过书面,惟为强化证据力及减少纷争,仍以书面约定较为妥适。

本文引用:智慧财产局


 

甚么人可以主张著作权?

原则上,著作人完成著作就可以主张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但著作权法另有其他规定如下:  
  1. 受雇人,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完成的著作,原则上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可以主张著作人格权,但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至于双方如另有特别约定,则依其约定。  
  2. 出资聘请他人完成的著作,原则上以该受聘人为著作人,由其主张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但出资人得利用该著作。至于双方如另有特别约定,则依其约定。
  3. 对于著作财产权转让的情形,原来的著作财产权人丧失著作财产权,应由受让人取得著作财产权人地位主张著作财产权。

本文引用:智慧财产局


 

甚么是「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虽保护著作人之权益,亦必须兼顾社会大众利用著作之权益,毕竟著作人之创作绝非自行凭空产生,而系传承自前人之智慧,同时广受当代社会之教化影响,因此不得由其绝对地垄断创作之成果,著作权法在特定情形下乃对于著作人之权益作限制与例外规定,允许社会大众为学术、教育、个人利用等非营利目的,得于适当范围内径行利用他人之著作,此即所谓「合理使用」。

本文引用:智慧财产局


 

著作权一旦发生侵害时被害人有何法律之救济途径?

著作权一旦发生侵害时,被害人除可提刑事诉讼,要求法院科处侵害人刑事处罚外,亦可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请求加害人负担损害赔偿或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
对以上说明如尚有疑义,欢迎洽询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著作权组咨询专线(0二)八七三二一四五二或(0二)二七三八000七转四0三一。

本文引用:智慧财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