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自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最新消息

自108年11月1日施行之新修正專利法第135條及第157條之4規定,自施行之日起設計專利權仍存續者,其專利權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算15年屆滿。

為便利查詢確認,本局各系統已將符合延長條件設計專利權之專利權期間修正完成,民眾可自108年11月1日起至本局中華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之權利異動權證查詢系統查詢。
施行之日起設計專利權仍存續之專利證書,如有修改專利證書上專利權期間之需要者,請權利人填寫「專利證書加註、補(換)發申請書」,於申請登記事項勾選「加註證書」並檢附原發證書免費辦理,或勾選「換發證書」繳納新台幣600元申請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