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7屆金曲獎獲最佳樂團、最佳國語專輯……等五大獎的知名樂團蘇打綠,在2017/1/1暫時休團後,原計畫今年復出,但在主唱青峰與恩師林暐哲結束合作關係後,林暐哲音樂社主張其擁有蘇打綠所有創作歌曲的著作財產權及「蘇打綠」團名商標權,提告青峰違反著作權法。近期台北地檢署今傳喚青峰、林暐哲音樂社出庭,雙方尚無共識。究竟青峰還能不能唱自己的創作?「蘇打綠」還能以自己的團名復出嗎?
一般人口中的著作權,其實分為著作人格權人和著作財產權人,兩者之間的差別有什麼呢?著作人格權享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也就是,著作人格權人可以決定著作要不要發表、著作上要不要表示名字(無論本名、別名、不具名)、禁止他人以不當方式改變著作,造成著作人格權人名譽損害。著作人格權具有不可讓與性,不可以讓他人行使自己的權利。而,著作財產權則享有: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編輯權。基本上,著作如果要被使用,就必須具備著作財產權。而著作財產權可以讓與給他人行使權利。
想當然爾,青峰為著作人格權人。那為甚麼著作財產權有可能屬於不同人呢?基本上,著作權人創作完成時就同時擁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但,像是雙方約定、員工被公司雇用、出資人出資給創作人創作的情形,就有可能分屬不同人。林暐哲音樂社和青峰分別主張:林暐哲音樂社具有其著作財產權,而,青峰方認為他才具有著作財產權,只是專屬授權給林暐哲音樂社,且其授權已過期。究竟誰才是著作財產權人?這可能得回去看他與林暐哲音樂社的合約內容,才可以知道誰的主張才是正確的。
至於「蘇打綠」團名在2013年間,在數十個項目包括:電視播送、奶瓶、服飾、舞台設計、報社、茶、家具、家電、啤酒、香水、自行車、飲料、書籍等,項目多達41種,被林暐哲音樂社註冊商標。
經濟部智慧局商標組組長劉蓁蓁表示,在註冊商標當時註冊方應有出具蘇打綠的同意書,若有同意書代表雙方合意、註冊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而蘇打綠2007年時註冊的商標,在2018年時也有延展通過,若蘇打綠目前要使用此商標從事表演活動,可能要進行移轉或受讓授權。
目前來說,「蘇打綠」若要使用此商標從事表演活動,需要取得林暐哲音樂社的移轉或受讓授權才可以使用,且因為此商標在2018年通過延展,其商標到期時間為十年,也就是「蘇打綠」商標的到期日應為2028年,且還可以再進行延展,蘇打綠想要使用其商標進行表演活動,可能還是得跟林暐哲音樂社好好進行協商。
青峰與林暐哲音樂社的爭議並不是個案。近年來,創作者們與創作者們、創作者們與公司之間、公司與公司……等等,無論是著作權、商標、專利,有關於智慧財產權的爭議層出不窮,我們都應該保護自己權利,同時,也避免自己侵害他人的權利。
才能避免爭議的發生。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