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阿莫為知名Youtuber,在2015年靠著「X分鐘看完一部XX的電影」系列影片,每部影片皆有數十萬甚至百萬的點擊率,獲得極高的知名度,在Youtube的個人頻道有百萬訂閱者。然而,在2017年,谷阿莫被5家片商提告,主張谷阿莫侵害13部視聽著作。而,谷阿莫則主張這是「二次創作」,究竟二次創作能不能主張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呢?「剪接評論」究竟有沒有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呢?

    著作權是為了保護創作者的心血結晶不被他人侵害,進而設立的法條,著作權人的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再把原創性分為兩部分,「原始性」和「創作性」進行解析。原始性:著作是獨立完成不能是抄襲他人的著作,創作性:著作必須為人所創作的,且著作可以表達著作人的個性或是獨特性。

    谷阿莫的影片,可以認定為一種影評行為,早前的影評都由文字評論影片,而現在因為科技的進步,向谷阿莫一樣的以影片評論影片,也越來越常見。谷阿莫以幽默諷刺的口吻濃縮了電影情節,再加上後製的剪輯、配音,讓社會大眾在即使沒觀賞電影的情況下,也能大概的了解電影情節。明顯地,谷阿莫在他的影片中放入了自己的思想和創作精神,可以表達他自己的個性,無可置否地,谷阿莫的影片符合原創性,其影片也是著作權法下的保護標的。

   

    所謂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在著作權法第44條到65條中有列舉不少情況,並沒有絕對性標準,而是一種比較性考量,要全盤考量當時的狀況、背景、行為。例如:適當比例引用他人論文,正因為著作權法第52條規範下的合理使用之一,為研究之必要,得以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不會侵害他人著作。

    但是谷阿莫的視聽著作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嗎?我們以著作權法第65條作檢視:    1.使用有無營利-谷阿莫主張其創作是基於教育之目的,推廣社會大眾觀賞電影,而非基於營利目的。法院應以客觀證據來評斷,像是:是否有在影片中插入廣告,有無廣告收入?此影片獲得多少收益?來認定其使用是否為營利與否。

2.著作的性質為何-已被利用的著作性質觀察,被利用的著作為「視聽著作」,谷阿莫的著作也為「視聽著作」,其目的皆為娛樂他人,利用目的與被利用著作性質接近,應該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3.利用著作的比例-谷阿莫主張自己只用了電影中不到10分之一的影片內容,然而,就影片比例來說,法院有過不同見解,第一種是「被剪片段在原電影中所佔比例」,第二種是「原電影在谷阿莫影片中所佔比例」,以第一種而言,被剪片段應該為原電影中10分之1以內,谷阿莫的主張也許正確;然,以第二種而言,原電影完完全全都在谷阿莫的影片中,其所占比例絕對不只10分之1

4.使用結果對於著作潛在市場、現在價值的影響:在谷阿莫的影片中,確確實實的把影片中最精華的部分都剪了進去,對於未看過的民眾,在看完谷阿莫的影片後,都可以對電影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是,對於電影的潛在市場、現在價值的影響是利,還是弊?這部分,可能得視檢察官、律師的證據,以及法院如何認定。

    20201月,經調解後,3間片商提告的8部被侵權作品,對谷阿莫撤告,,台北地院因此判公訴不受理,而至於其他2間片商提告的5部被侵權作品,則仍在進行程序中。透過谷阿莫的案件,我們可以知道,不是使用到他人著作就一定構成侵權,但是合理使用畢竟是例外,經著作人同意使用為原則,在使用到他人著作前,最好還是經過他人同意再使用,才可以避免爭議喔。
                                                                                                                                    撰稿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