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夯劇《梨泰院Class》改編自同名漫畫,一在Netflix平台上開播,即獲得巨大關注及成功,然而,近期台灣設計師涂閔翔在個人臉書上貼出劇中反派角色的公司Logo和自己設計的Logo很像,如果《梨泰院Class》真的侵害涂先生的權利,究竟是甚麼權利呢?法院是如何判斷是否有抄襲呢?

圖片來源:翻攝自涂閔翔臉書

    創作人在創作完成時起即擁有對於作品的著作權,這是著作權法第 10 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所明定。涂先生在其設計完Logo後即享有其著作權。

    要如何認定他人有無抄襲呢?著作權法中,並沒有抄襲這個說法,普遍來說「抄襲」這個說詞指的是對著作「重製權」、「改作權」的侵害。舉例來說,若是AB所發表的文章,幾乎原封不動地放到自己發表的新書作為某一個章節,這時候一般會認為A「抄襲」B的文章,在著作權法上則會認為A侵害B文章的「重製權」;若是A利用B所發表的文章,另行改寫成劇本,則一般還是會認為A「抄襲」B的文章,在著作權法上則因為A的改寫動作有獨立的創意,構成「改作」行為,所以,會認為A侵害了B的「改作權」。

    法院的判斷依據,基本上以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為準,其明確指出「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1)接觸,(2)實質相似。主張他人之著作係抄襲其著作者,應舉證證明該他人曾接觸被抄襲之著作,構成二著作實質相似。」也就是,第一:要證明後著作有「接觸」過前著作,實務上會考量前著作的知名度、時間、影響範圍……等等,推斷接觸可能性,但如果在雙方沒有接觸的狀況下,這會有舉證上的困難。第二:著作間有實際上的相似程度高。

 

    但,根據上面的兩個基準,我們可以知道,即使著作間相似,但沒有「接觸」,就不會構成「抄襲」,因為著作權法保護「平行創作」,只有著作權人是在「獨立創作」的情形下,偶然創作出非常相似的作品,或是因為參考的素材相同,而創作出非常相似的作品(例如:在同一個地點拍照或繪畫),這時候因為雙方各自獨立進行創作活動,都是屬於著作權法所鼓勵的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活動,即使,二個作品很像,著作權法仍然會給予二個不同的獨立的著作權加以保護,二個作品間也沒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一般稱為「平行創作」的保護。

    且,不是很像就可以構成實質相似,是否構成「實質近似」必須以作者的「創意活動」之所在為主要判斷標準。有時候二個著作間就其整體看起來「大同小異」沒甚麼大區別,但也不會構成「實質近似」,因為,雙方都是參考相同來源素材即有可能二個著作間創作的大方向相同,而小細節的部分,雙方可能分別展現了不同的個人風格,這時候,即使可證明有「接觸」,仍然不會構成「實質近似」。

     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觀念」,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觀念的雷同,不會形成抄襲,表達的雷同,才會形成抄襲,有許多被指稱「抄襲」的情形,往往只是採用了相同的概念或原理進行創作,像是2010花博廣告中用蒲公英飄揚來介紹花博場館,就有人說抄襲外國廣告,但僅形成觀念的相似,因為兩者間影片所呈現的截然不同,而,蒲公英又是乘風飛揚的代表性植物,因此並不算是「抄襲」。

     假設,著作間證明有「抄襲」,還是要回歸著作權法的規定,認定構成「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必須視其後創作之人,是否就新的著作,有注入自己的創作精神,如果沒有的話,論以「重製權」的侵害;如果有的話,則應該論以「改作權」的侵害。

    涂先生可能可以主張《梨泰院Class》的製作團隊侵害其著作的「重製權」但法院究竟會如何判決,這就要看有沒有辦法提出二個著作間「接觸」、「實質近似」的證據囉?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