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氣多變化,又是流感流行的季節,雖然對民眾而言不是好事,但對於新藥研發公司太景生技可就不一樣了。114日太景生技宣布,該公司收到美國專利局(簡稱USPTO)通知,核准了流感抗病毒新藥TG-1000的物質專利,專利保護期限至2039年。奠定了TG-1000的商業價值,同時對於該公司對外的授權條件有大大的加分。而,必須滿足什麼要件才能申請發明專利?  

    想要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通過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的審核(合稱專利三要件),才能申請發明專利。在我國專利法第22條有法規的明文依據。

專利法第22條:「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一、  產業利用性(實用性):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要求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在產業上能夠實際利用。如果該項發明或創作,在產業上毫無利用價值,即使有崇高的學術評價,亦不能通過產業利用性審核。也就是專利不能只是空談,必須實際上可以利用。

二、    新 穎 性 :欲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有專利法第22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對於申請專利前已見於刊物、公開實施、公眾所知的發明,由於已經不是最早的技術創新,並沒有授予專利之必要。

三、    進 步 性(非顯而易知性):欲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有專利法第22條專利法第二項之情形。也就是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可以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而,進步性並非要求發明人必須是較先前技術更好或更進步。而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非輕易可想到」或「具備足夠的創作巧思」即可。

雖然滿足專利三要件,但依專利法第24條亦不得申請發明專利:

一、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二、 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基於重大公益,或是道德上的考量,我國明定不得申請發明專利的項目。

    太景生技之新藥符合專利三要件的審核,也不在不得申請發明專利的範圍,順利通過專利申請。太景公司除了在美國獲得專利之外,亦在台灣、中國大陸及專利合作條約(PCT)遞交了專利申請,並將透過PCT專利申請進行五大洲的全球專利佈局。除了專利申請,也同時在大中華及歐、美、亞洲地區進行新藥TG-1000的授權洽談。相信此專利權的獲得,將會使太景生技得到相當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