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youtube上有近66萬追蹤的居家風格改造師、空間風格師Lo-Fi house,改造空間風格深受大眾喜歡,然而,近期卻爆出改造風格時所用的畫作為抄襲知名網站pinterest上其他創作者的畫作,卻包裝成兩位風格設計師自身的即興創作,引起軒然大波。Lo-Fi house拍攝影片承認畫作抄襲,承認自己對於智慧財產權並不熟悉。藉由此案件,簡單介紹Lo-Fi house究竟侵犯了他人甚麼權利呢?
著作權之立法目的為「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1條)由此可知著作權為保護著作人之創作,鼓勵創作,促進文化發展。
著作類別分為11類: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表演為著作權保護標的。(第5條第1項、第7條之一)表演雖然也是著作類別的一種,然而,其規定一定要是「對既有著作之表演」,即興表演則非著作權法下之保護標的。另外,還有著作權保護範圍較前11類小的:衍生著作、編輯著作。(第6條、第7條)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並不限於以上的11+2的類別,只要是有充滿人精神之創作,都有可能是著作權法中的保護標的。
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起,即享有其著作之著作權。(第10條),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顧名思義為保護著作權人之人格利益,具一身專屬性,僅有著作權人本人可以擁有。著作人格權的權利有三項:公開發表權(第15條)、姓名表示權(第16條)、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第17條)。而,著作財產權呢?則是保護著作之經濟價值,不限著作權人本人擁有,著作財產權的權利有十項: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演出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展示權、改作、編輯權、出租權、公開傳輸權、散布權。
而民眾口語中的抄襲,應該是對於著作權人「重製權」、「改作權」之侵害。重製權,舉例來說,像是「影印」就是一種重製權的展現,數年前大學生影印大量教科書內容,就是對於著作財產權人重製權的侵害。又或是,將他人文章幾乎原封不動地放到自己發表的新書作為某一個章節,也是一種重製權的展現。而,改作權,舉例來說,像是他人利用著作財產權人之文章,另行改寫成劇本的行為,則是一種改作權的展現。簡單來說,在重製權的情況下,他人並未於著作中加入自己之精神創作,對著作毫無更動;而在改作權的情況下,改作人有於著作中加入自己之精神創作,並對著作有所更動。
本案中,Lo-Fi house侵害了著作權人之美術著作的重製權,著作財產權人可以舉發侵害著作權之人,依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Lo-Fi house若被地檢署立案,可能會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5萬以下罰金,且這僅為刑事上之責任。著作財產權人同時有可能提出刑事附帶刑事的訴訟,向Lo-Fi house提出其侵害的損害賠償,Lo-Fi house的抄襲行為,不但掉了粉絲人數,又可能得面對刑事跟民事上的責任,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只能說不要貿然的使用他人著作,獲得授權或是徵得同意後,就可以避免掉爭議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