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餐飲集團「海底撈」成立於1944年,分店高達數百間,遍布海外。近來,「海底撈」起訴「河底撈」的餐廳所使用的商標,與海底撈核准註冊的過於近似,認為涉嫌侵犯其商標專利權一案;長沙人民法院在一審駁回,法院指出兩家餐廳名稱雖然都有「底撈」二字,但在整體字形、商標構圖及顏色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那對於商標是否有侵權究竟要如何認定呢?
商標最重要的存在意義呢,就是要讓消費者能夠識別商品或是服務的來源,所以為確保商標識別功能,所以禁止混淆誤認是商標的根本。商標侵權也就是誤導消費者得到非他們預期的商品或是服務。根據智慧財產局發布的商標「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對於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之參考因素有8項:
「識別性的強弱」
意義:識別性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性,故識別性的判斷必須以商標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間的關係為依據,不能脫離指定商品或服務單獨為之。
判斷原則:是否為業界常用的詞語、用語,是否具有諧音若是雙關等含意,或是業者獨創的詞語,這都會影響到商標保護的強度。
識別性保護強弱比較:獨創性商標>任意性商標>暗示性商標
(詳細介紹可看:中正週報-吳季剛的女裝品牌MISS WU商標註冊商標遭核駁!)
「商標近似之程度」:
意義:二商標予人之整體印象有其相近之處,若其標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時,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二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
判斷原則:1. 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購買施以普通之注意為準。
2.以商標整體圖樣為觀察。
3.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指的是:一般消費者都是憑著對商標未必清晰完整 的印象,在不同的時間或地點,來作重覆選購的行為)
4.外觀、觀念、讀音的異同(外觀:看到即知道、 觀念:相同意義、傳達相同理念、讀音:判斷應基於公眾通常使用之發音,而非商標使用人自稱之正確發音。
「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即其類似程度」
商品類似:在功能、材料、製造者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
服務類似:指服務在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上及服務提供者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
判斷原則: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一般消費者、接受服務者誤認其
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者而言。
「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先權利人因多角化經營,而將其商標使用或註冊在多類商品或服務者,在考量與系爭商標間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時,不應僅就各類商品或服務分別比對,而應將該多角化經營情形總括的納入考量。
「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指實際發生有相關商品或服務之消費誤認後案商標之商品侵害先權利人之情形。此事實應由先權利人提出相關事證證明之。
「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相關消費者對商標之熟悉程度,繫於該商標使用之廣泛程度,原則上應由主張者提出相關使用事證證明之。
「系爭商標之註冊申請是否善意」
明知可能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其來源,或企圖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其來源,而為申請註冊商標者,其申請即非屬善意。
「其他因素」
商品行銷管道、服務提供場所是否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
長沙法院一審判決,並不認為「河底撈」侵害了「海底撈」的商標權,海底撈若要繼續上訴,可能要提出具體事證。若要判斷自己或是他人有沒有侵害商標權,可以用上述因素思考看看。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