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現在幾乎家家有車,每家都會面臨到換零件的時候,原廠正品或副廠產品的價格高低,都會左右消費者的決定。然而,隨著知名德國戴姆勒集團Daimler AG,也就是知名汽車廠牌(賓士、克萊斯勒)的母公司,發現我國公司帝寶工業有侵害其車燈專利的疑慮,於2017年跨海來台向智財法院提起專利訴訟。

 

   20196月智財法院判決(智財法院106年民專訴字第34號)德國戴姆勒勝訴,判決書指出帝寶的頭燈侵犯了2009年戴姆勒在台申請的設計專利,帝寶必須賠償3000萬及利息並銷毀模具。目前全案二審上訴中。而,藉由一審判決書,可以得知雙方的訴訟策略。(以下概略整理)

   

 

原告(德國戴姆勒)

被告(帝寶工業)

侵害系爭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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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專利說明書可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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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備創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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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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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帝寶工業) 主張:1.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權範圍,原告所為的侵權比對不完整,應使用系爭專利全部圖式對系爭產品的整體外觀進行比對。2.系爭專利圖式無法呈現其設計線條及內容,並非以正投影法繪製,不符合核准時的審查基準。3.系爭專利的燈罩形狀、內部空間、修飾線設計皆有先前相同或相似設計。4.原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被告公司應屬於售後維修市場,原告公司販售完整汽車,不具備替代性。原告具獨占地位並濫用市場地位,以專利排他權強制消費者僅能使用原廠零件。

 

原告(德國戴姆勒)主張:1.帝寶公司之產品侵害系爭專利,兩者在燈罩之形狀、線條及空間相對位置分布上以及透明部分內部燈具的形狀設計上均為相同。2.系爭專利之說明書清楚明瞭可據以實施,系爭專利圖式的立體圖及各面視圖均清楚顯示各個設計特徵的相對位置及幾何關係。3.系爭專利具有創作性,燈罩形狀設計、內部空間設計、修飾線設計,皆呼應車輛流暢行進的曲面感及銳利感。4.原告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原告在汽車主市場的市占率不高,並未有濫用市場地位,或為其他影響交易秩序的行為。

 

 

由此判決可以得知,大部分專利訴訟的策略不外乎:1.專利有無效,有沒有符合要件(專利說明書是否可讓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實施?三要件:新穎性、進步性(創造性)、產業利用)2.系爭產品有無落入專利範圍?雙方皆會提出證據,證明各自的主張。3.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有無壟斷、不當競爭、顯失公平的行為。其他細節性的策略,就要依個案的細節、情況進行調整,而律師的撰狀能力、經歷也可能大大影響訴訟結果。

此案件上訴二審中,若帝寶工業在二審的時候沒辦法提出更有利的事證、主張,改變原審判決結果的可能性不高,帝寶工業將面對千萬的賠償金額跟利息。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