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近日公布預告修正「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可以看見有三大趨勢1.簡併救濟層級2.訴訟制度之變革3.設計專利優惠期之放寬,由此可知,智慧局想要與日本、美國、德國等國際接軌,建立更優質之專利救濟制度。以下以智財局公布修正草案總說明,分為七大修正要點做整理:

一、 智慧局設立專責審議專利救濟案件之獨立單位

於專利專責機關設置「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專責審議專利救濟案件,並明定相關配套規定。

二、  強化專利專責機關之審議程序

對於複審案或爭議案之審議,由審議人員三人或五人合議為之,並導入言詞審議、預備程序、審議計畫之機制、於審議程序中適度公開心證、審議中間決定及審議終結通知等作法,使審議程序更嚴謹。

三、  專利案件救濟程序之變革

明定不服專利專責機關之審議結果者,免經訴願程序,逕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對於專利案件之訴訟救濟程序重新架構,使救濟時效即時。由人民為訴訟之原告及被告,以專利權為訴訟標的,原先之行政訴訟程序改採民事訴訟程序,將舉發審議與爭議訴訟程序,視為一個整體專利權私權爭執的解決程序,進而規範當事人提出攻防方法應遵守之時限。

四、  真正專利申請權人之救濟途徑(從舉發事由改為民事糾紛)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之爭議,因涉及當事人間之私權糾紛,非專利本身之技術性判斷,專利專責機關難以判斷真實專利權之歸屬,爰刪除現行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舉發事由,當事人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爭議。

五、  放寬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為十二個月

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條,由六個月放寬為十二個月

六、  其他健全法制事項

給予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之法律授權依據,於複審審議期間不得為分割申請,明定再審程序,當事人對已確定審議決定得聲明不服之特別救濟程序,強制授權及其廢止案相關審議程序之處理等事項。

七、   過度條款

再審查案、施行前已審定或已處分之案件,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施行前尚未審定、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發回專利專責機關之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由修正草案總說明可以得知,智慧局想要強化專利專責機關的專業度與即時性,對於不滿專利專責機關之審議結果,原先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現在可以直接向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起訴,對於真正專利申請權人之爭議也不在由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處理。對於專利救濟案件,設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目前雖然只是草案,仍然可以看出智慧局對於專利的未來趨勢。讓我們持續關注,靜待修正結果出爐。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