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王大立光電(3008)與先進光電(3362)之間的著作權侵害、營業秘密案,已爭訟8年之久,近期,智財法院二審判決關於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民事事件(107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判決上訴人等應連帶賠償,維持一審判決,先進光電須賠大立光電新台幣15.22億元。
本案事實:
多名大立光電工程師於離職後均轉入先進光公司任職,大立光認為其工程師們有攜帶發展製程之技術資料,使先進光之發展製程進展快速。大立光陸續於2012年及2013年對先進光及其他共同被告,提出侵害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的刑事及民事告訴,求償總金額高達140億元。
大立光電主張:
大立光公司為光學產品設計製造商,致力於光學鏡頭元件等高度精密產品之研發產銷,為原證6、原證7工程圖圖形著作之著作權人,且大立光公司所研發之光學鏡頭相關技術均為大立光公司之營業秘密。
光電公司明知前開工程圖為大立光享有之著作權之圖形著作,且也明知大立光之光學鏡頭相關技術為其營業秘密。然,102年間大立光公司發現先進光公司竊取其圖形著作,及營業秘密,並以其申請專利權。故先進光公司之作為已侵害大立光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及營業秘密,大立光公司乃依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先進光電主張:
先進光公司主張前開工程圖僅是遵循CNS標準之製圖規則所繪製,與坊間工程圖一致,並無原創性,因此非著作權法下之保護標的。且所謂被挖角之工程師,在於大立光公司任職期間,並未接觸過工程圖。
至於大立光公司所稱之營業秘密,乃任何光學產品組裝製程中之供料,為自動化領域之通常知識,為一般力學知識之人均可輕易推知,常見於各式自動化製程中作為產品封裝、黏合之用,並非大立光公司所創作,故上開技術均不構成營業秘密。且先進光公司早已進行自動化之自主研發,並無使用大立光公司之技術,故大立光公司主張先進光公司竊取其營業秘密為無理由,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基本上採取大立光公司之主張,認為工程師們在大立光公司任職期間均有接觸該等相關技術之機會。先進光公司申請專利所附圖式與大立光公司前開工程圖中「應受保護之表達部分」實質近似,可認先進光公司對大立光公司有著作權侵害。且,先進光公司公司所挖角之工程師,幫助先進光於極短時間設立自動化製程,有共同不法犯意聯絡,為共同侵害大立光公司之營業秘密,且應連帶負賠償責任。又依會計師鑑識結果,認為大立光所受損害至少為研發成本5億1032萬1123元,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酌定上開金額三倍之懲罰性賠償,因大立光公司請求上訴人等連帶賠償15億2247萬0639元。
由此案可知,一個事件常常牽涉到複雜的事實背景和法律事實,常常不只是一條條文即可處理的,尤其是在智慧財產方面,更有可能同時牽扯到刑、民責任,建議大家有遇到智慧財產相關案件時,都要找專業從業人員諮詢喔。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