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餐廳鼎泰豐的Q版商標「鼎仔」,涉及著作權侵權,纏訟4年,最高法院於2020年1月駁回上訴確定。鼎泰豐方總共要賠償寶來公司2萬元。究竟事情是怎麼發生的呢?為什麼鼎泰豐需要賠償呢?
案件事實:
寶來文創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寶來公司)原本與鼎泰豐簽約合作,由寶來公司設計「包仔」、「鼎仔」等Q版圖像給鼎泰豐用在相關文創商品,後來雙方解除合約關係,寶來公司負責商品設計的顏姓員工,在2011年轉而去鼎泰豐公司上班,還將「鼎仔」、「飛鳥」圖樣,用來設計製作一系列的「鼎泰豐紀念明信片」商品,還將「鼎仔」拿去登記為商標。
那麼,很多人就會好奇啦!為什麼明明「鼎仔」就是顏姓員工設計的?照理來說著作採創作完成主義,著作權應該在顏姓員工身上,為什麼,寶來公司卻可以主張著作侵權呢?
著作權法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顏姓員工在寶來公司任職時所設計的「包仔」、「鼎仔」,她即是這兩個著作的著作人沒錯,然而,她在寶來公司任職時,應該有與公司簽訂合約或是約定,會將所設計之著作以雇用人(寶來公司)為著作人。所以寶來公司是「包仔」、「鼎仔」的著作人為無疑義。顏姓員工在轉而去鼎泰豐公司之後,沿用了「鼎仔」的設計,並將此用在明信片跟商標上,涉及了侵害寶來公司之著作財產權。鼎泰豐也須負侵權責任。
未來,無論是企業或是員工都應該要多加注意,以鼎泰豐方面來說,要注意轉職員工有沒有使用到前公司的資源、設計…….等等,以免未來侵權時也需要負連帶責任。而,員工呢?在一開始簽訂契約時要看清楚,普遍上台灣公司在簽約時都會以自身為著作人,員工可能沒辦法獲得著作權。但可以提出一些保護自己權利的主張。
(來自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書) |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