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吳青峰跟前東家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日前因歌曲『著作權』爭議,提起訴訟,智財法院二審在4/1號宣判,判林暐哲方敗訴,全案可上訴最高法院。青峰透過社群網站表達對師徒間嫌隙為何鬧上官司仍「不能理解」,也多希望以一句「愚人節快樂」兩人能盡釋前嫌。以下介紹此案件的『著作權』爭議:

案件事實:

    林暐哲音樂社與吳青峰於978月簽署「詞曲版權授權合約」(以下簡稱:系爭合約),約定合約期間吳青峰所創作之任何所有詞、曲音樂著作,除未專屬授權予他人或該授權到期者均「專屬授權」於林暐哲音樂社,且專屬授權期限為:「9710日至103 1231日止。雙方如未於本合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反對,即視同本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一年,嗣後亦同」。

    林暐哲音樂社於99612日成立「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林暐哲音樂社已於991013日歇業撤銷商業登記。

    林暐哲方與青峰於107920日當面合意將由吳青峰自行處裡吳青峰創作之詞曲版權(吳青峰方並無舉證),1026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不續約,林暐哲方1081月後未再收到吳青峰創作歌曲之相關資料。而,1084月至12月間吳青峰公開演唱、發行「歌頌者」、「作為怪物」、「巴別塔慶典」、「太空」「太空人」、「傷風」、「譯夢機」、「回音收集員」、「失憶鎮」、「水仙花之死」、「男孩莊周」、「太空船」、「線的記憶」、「Outsider」歌曲。

本案爭點: 1.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是否概括承受林暐哲音樂社所簽署的合約?

             2.系爭合約是否於108年仍然存續?

一審法院:

1.雙方之合約的權利義務由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因系爭合約第八條約定:「甲方(吳青峰)理解乙方(林暐哲音樂社)為擴大推廣現行之音樂出版業務,有另行成立音樂出版公司之必要,因而甲方同意自該公司成立之日起,由該公司承受並受讓乙方於本合約中所定之權利義務,並同意應乙方要求以相同條件另簽署新合約」,因此,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當然承受並受讓「林暐哲音樂社」系爭合約之權利義務。

      2.系爭合約於1071231日合意終止,雙方於1071231日共同聲明,指出林暐哲「鼓勵」、「捨不得」、「支持也祝福」,且吳青峰共同聲明之「自己當製作人」、「自己出來唱歌」、「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等,顯示林暐哲方有同意吳青峰行使其著作財產權,且系爭合約終止後,吳青峰所創作詞曲著作財產權,全部回歸吳青峰所有。

二審法院:

      1. 雙方於97年間簽訂系爭合約後,嗣於99621日設立成立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林暐哲擔任此公司之代表人。準此,審酌系爭合約第8條約定之文義解釋可知,自此公司成立之日起,繼受林暐哲音樂社於系爭合約之權利義務。

      2. 系爭合約於1071231日合意終止,共同聲明可知,雙方已明確合意表示,吳青峰將自主獨立決定行使著作財產權,毋庸經林暐哲方同意,應可解釋為林暐哲方自10811起,已非系爭音樂著作之專屬被授權人。

 

由上述內容可知,二審法院認同一審法院見解,皆做出林暐哲方敗訴之判決,全案可上訴最高法院。著作權人在簽訂合約的時候,應謹慎注意合約用字,並適時保全證據維護自己的權利。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