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應AI、大數據、物聯網、區塊鏈、自動駕駛等技術蓬勃發展,帶動各領域新型態之應用與發明,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案件隨之增加,智慧局為符合產業趨勢及保護創新,研擬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欲使我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審查一致性。已於6月9日發布,並於7月1日起施行。以下以智慧局的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的修正方向與重點做整理:
一、明確化發明定義(適格性)判斷原則
刪除「進一步技術功效」及「簡單利用電腦」等相關內容,以日本審查基準為參考對象,明訂相關的判斷步驟與流程圖,並於各小節中輔以案例說明,使判斷原則更臻明確。
二、 修正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進步性判斷原則與審查基準之進步性總則相互一致
配合現行進步性總則內容,增訂「否定進步性之因素」與「肯定進步性之因素」相關節次。此外,將現行基準「技術領域之轉用」、「將人類所進行之作業方法予以系統化」及「將先前硬體技術所執行之功能軟體化」等納為「簡單變更」之否定進步性因素,並新增其他態樣。
三、 新增人工智慧相關審查事項與案例
由於人工智慧應用之領域十分廣泛,提醒審查人員如申請專利之發明係應用於醫療,應注意其方法發明是否屬於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而屬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針對修正後之發明定義及進步性相關內容,將人工智慧相關案例納入,另以案例說明不符可據以實現要件之情形。
四、其他審查相關事項
配合申請及審查實務,明訂「物之請求項」並不以記載結構上的限制條件為必要。放寬部分的請求項標的名稱,可為「電腦程式」或「電腦程式產品」,不因是否具備「產品」兩字而有實質差異。新增「請求項不明確之情形」及「為說明書所支持」節次。
我國於1988年制定專利審查基準「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章,並於2008年與2014年進行修訂。以上述內容可以知道,此次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草案之修訂,其幅度較前兩次大,對於專利從業人員、電腦軟體相關產業、智慧局及法院,在實務上會造成多大的衝擊跟如何適用審查基準,這都需要未來的時間跟實務案例累積,才能從中取得平衡點,可是為了因應時代的演進,產業的快速變化,暫時性地陷入混亂為必經過程。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