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教授被控抄襲學生報告之實務判決』

常常有聽說有學術界很黑暗,無論是研究經費的競爭、受到同行的排擠與打壓、師生關係的複雜性,都常常成為大眾茶餘飯後的話題。而近年,學術界的爭議又添一樁!成功大學的蒙姓副教授被學生指控未經同意擅自將學生們課堂的期末報告,進行相關學術發表,學生不滿提起確認著作權之訴。智財法院在7月作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認為蒙姓副教授,符合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規定!以下來看看法院的判決內容吧!

 

法院的判決理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一、 案件事實

原告四人為成功大學政治系學生,於1082月選修了被告(蒙姓副教授)的課程,因應課程要求,報告內容佐以設計問卷,並輔以政治統計學之方式進行撰寫,並與其他五人共同編組(報告貢獻度較少,並未聯合提起訴訟)與被告討論後確定書面報告題目為『假新聞是否會影響成大學生對兩岸的認知與看法』(下稱:系爭著作),並於1086月間完成並提出報告。而,被告在11月由陸委會所舉辦的「2019兩岸經貿產學議題南區座談」,以『當前台灣青年學生的兩岸關係觀與兩岸社會融合態度』的簡報進行發表,內容多處提及系爭著作。並於12月將系爭著作題目改為『短暫新聞訊息是否影響大學生對兩岸政策與社會融合態度?一項調查實驗設計的發現』之論文(下稱:系爭論文)發表於中正大學舉辦之「社群媒體時代的政治學:新資訊社會中的台灣民主」國際學術研討會。原告不滿被告並未註明原始著作人,且其系爭論文與系爭著作高度近似,進而提起訴訟。

 

二、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規定

1.  座談會:

法院認為被告僅利用或擷取系爭著作附錄問卷之調查結果進行簡報分析,並未重製該附錄問卷之題目內容而當作自己簡報之問卷調查表,自然無須獲得原告之授權而未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且座談會之性質為蒐整在地學者專家之建議,納入政策規劃參考,凝聚南部學術界對我國兩岸經貿政策之共識,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自得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引用系爭著作附錄問卷之原始統計數據及題目文字,且被告曾於與會中提及數據來自於學生課程作業,有提及原始著作人。故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之合理使用。

2.  系爭論文

(1) 利用目的與性質:系爭著作為原告等人在課程中接受老師指導後之共同研究成果,系爭論文為被告與系爭著作之共同著作人,共同發表於系爭學術研討會之學術論文,兩著做均為學術論文,並無營利及商業目的性質之考量。

(2) 著作性質:系爭著作僅專注探究「兩岸政策」部分,系爭論文則分別從新聞訊息是正面或負面之不同角度探討,且延伸到「社會融合」方面,賦予原著作不同之其他意義或功能,兩者並不具有完全之替代性質及效果。

(3) 利用之質量與比例:由於有兩位同學同時為系爭著作與系爭論文之共同創作人,在不同之著作上可能有使用相同或類似文字寫作之習慣,故兩著作所要求達到實質相似之程度理應較不同人撰寫不同論文之程度為高,兩者無論在質或量方面,相同或類似之比例不高。

(4) 對原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系爭論文的研究層面較系爭著作更廣,並不影響其他著作可以引用系爭著作進行延伸,兩著作間不具有競爭關係,且其發表目的並非出於商業目的,對於原告系爭著作之現在價值及潛在市場不會產生影響。

     承上述,法院認同著作間有近似部分,但因為兩著作間有共同著作人,因此其要求近似程度要較其他的高,才可以成立侵害著作權,且蒙姓副教授的著作有近一步進行延伸,並不能完全替代且影響原著作的價值與潛在市場,因此判決蒙姓副教授對於原著作的使用為合理使用,然而,全案仍可上訴,而非最終結果。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