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藍又時與王樂妍爭訟12年的歌曲著作權爭議』
近期,歌手藍又時與王樂妍(原名:王心如)之間爭訟長達12年的歌曲著作權爭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二審判決出爐,判決王樂妍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反轉了一審時士林地方法院無罪判決。歌手藍又時也在臉書發表事情的始末,讓判決更添討論度。以下我們就一起來看看,二審判決書吧!
法院的判決理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刑智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
一、 案件事實
歌手藍又時(本名:黃美如)與被告王樂妍在90年間就讀華岡藝術學校,為學姐、妹之關係,藍又時曾在華岡藝校公開場合演唱及發表『睡美人』歌曲(「曲」及「詞」)享有其歌曲著作權,王樂妍在2009年發表個人專輯「哥本哈根的童話時」,專輯中『到底愛怎麼了』一曲,對外號稱為自創曲,旋律部分與『睡美人』近似,藍又時驚覺上情,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 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三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
1. 實質近似
檢察官委託鑑定人徐○○,鑑定結果認「睡美人」、「到底愛怎麼了」之歌詞及伴奏樂器雖不相同,惟在調性上均為C 大調,且二歌曲之旋律基本上幾乎相似,僅節奏稍有不同。實際曲譜內容及每個音符之運用計算,相似度均高達98%,因此認定二曲之旋律,並無顯著差別 ; 師大音樂系教授李○○,也做出二曲並無根本性差別,可視為同一歌曲的鑑定結果。
2. 接觸之合理機會或可能性(一審、二審判決相異之處)
一審法院認定,雖藍又時提出證據之華岡藝校之演唱光碟,足證明其曾公開發表『睡美人』一曲,惟證人具結證稱:該次演唱為華岡藝校之期末公演,地點在學校的一間大教室,沒有限定觀眾之身分,但被告當時尚未就讀該校,且也不在表演現場等語。且藍又時提出在期末公演演唱外,還曾唱給班上同學聽過,然被告為藍又時國中、高中學妹而非同班同學,因此認為被告有聽過該曲為主觀臆測。藍又時也主張曾去被告家教導期彈唱『睡美人』一曲,然而無其他證據可證明此事實。因此無法排除被告有無接觸的可能性,因此被告判決無罪。
二審法院則是認定,藍又時於華岡藝校公開發表『睡美人』音樂著作時,整體是一個有其他演員、工作人員參與的表演,該劇情中有演唱「睡美人」歌曲,並經原審當庭勘驗當時表演內容之光碟,確實在結尾時攝得舞台及舞台前方有十餘人或二十餘人跳舞歡呼,而上開表演發表之前,必然經過多次排練,故參與上開演出之就讀藝術表演科之人,顯然多次且頻繁聽聞本案音樂著作。顯示『睡美人』一曲於該段期間就讀表演藝術科之學生群中,有相當熟悉度及傳唱度。被告、告訴人、證人均為表演藝術科,該科一年級只有一班,三個年級會一起開科務會議,以跨年級往來共處之熟悉程度來看,被告在校活動時,合理接觸其音樂著作的可能性極高,且侵權著作與本案音樂著作之近似程度高達九成以上,難以想像若無接觸,怎麼會導致此結果。
由判決中可以看出,一審法官覺得沒有實質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接觸過該著作,然而,二審法官則是不拘泥於實質證據,以當時、空背景加上兩著作間近似程度極高,難以否定其沒有接觸。只能說每個人的觀點不同,法官也是如此,因此極有可能作出相反的判決。然,身為著作人,能做的就只有長期紀錄並留存證據,以備將來可能發生之著作權爭議時,作為自保的工具。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