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蔥蔥回魂麵侵害魂麵商標判決無罪』
微風廣場董座廖鎮漢投資的長僑註冊商標「魂麵」,提告金博公司負責人郭大為推出的「蔥蔥回魂麵」商標字樣與旗下「魂麵」的商標字樣近似,違反商標法。經臺北地檢署起訴後,臺北地院認為,商標無發生混淆誤認之虞,判金博公司負責人無罪。全案可上訴。以下,我們就來看看法院的判決理由吧!
法院的判決理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12號):
一、 案件事實
「魂麵」、「魂麵Noodle Shop及圖」(如上圖最上圖),等商標字樣為告訴人長僑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餐廳、冷熱飲料店、速食麵、麵條、冷凍麵團,並於同年起經營實體店面。被告郭大為係金博概念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106年7月起,以「蔥蔥回魂麵」(如上圖中間圖)字樣,銷售速食麵等商品,並於同年間以「蔥蔥回魂麵」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指定使用在飯速食條理包、速食麵、麵條食條理包等商品,惟智慧財產局認與業已申請核准之「魂麵」商標字樣近似,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故於107年間依商標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不得註冊。被告仍然於109年2月前不詳時間起,金博公司經營「金博家」官方網站、臉書、各大實體及電商通路,猶販售標示該「蔥蔥回魂麵」字樣之麵條等商品。告訴人認為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係有違反商標法第95條第三款侵害商標法罪嫌。
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二、 是否有違反商標法第95條第三款之侵害商標法?
被告無侵害告訴人「魂麵」商標之故意
被告辯稱:107年間得知「蔥蔥回魂麵」商標申請案被駁回後,為了要採取合法途徑來經營事業,才會聽取律師專業建議而再次以「蔥蔥回魂」申請註冊商標並獲准(如上圖最下方),本案的商品是使用金博公司自有的「蔥蔥回魂」商標,也以此商標為品牌推出一系列商品,並無想要攀附或侵害告訴人「魂麵」商標之故意。
再以,「蔥蔥回魂」商標之設計字樣,係右上方以文字較小、垂直排列的毛筆字體「蔥蔥」,搭配左側以文字較大、垂直排列的毛筆字體「回魂」所組成,文字風格為略為渾圓飄逸之行草書;對照告訴人之「魂麵」商標圖樣,則以文字風格略有稜角與線條力道之日式毛筆書寫體;兩者使用之字體及其展示型態雖有近似,但仍可區辯其不同。
且,被告為了「蔥蔥回魂」已投入了大量金錢、心力,打響本案商品的知名度,也花費巨額包裝量產的費用。此外,被告亦提出了網路熱門評比、電視相關報導、商品行銷廣告明細分類帳、單據、行銷歷程報告等件,證明金博公司確實投入相當心力及鉅額行銷宣傳費用推廣本案商品。
由判決中可以看出,法院認為被告並沒有侵害或攀附告訴人商標的意圖,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足以使法院對於被告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罪,達到無合理懷疑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起訴書所指之故意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故判決被告無罪。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