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艷芳』傳記電影上映以來,票房開出紅盤,讓人憶起風情萬種的一代巨星,然而,在電影成績亮麗的背後,亦引來爭議。梅艷芳哥哥梅啟明稱擁有其妹妹「梅艷芳」名字的商標,認為電影未獲其授權就使用了該商標,因此欲向電影公司求償,要求禁止再做出侵害行為,將電影公司告上法院,請求賠償金。以下讓我們探討看看,梅啟明的主張是否有理?

 

以下為梅啟明擁有之梅艷芳商標:

 

 

梅啟明稱2004年起持有「梅艷芳」及「Anita Mui」的註冊商標,且每隔10年申請延展,因此至今仍然是商標權人。香港知識產權署的資料顯示,兩項商標註冊類別均為類別14,涵蓋金屬製品、珠寶、戒指、手錶等商品。梅啟明並且在2018年底提交註冊「梅艷芳」的防禦商標,商標類別包括91618253541,而在類別41當中,範圍涵蓋「製作及發行(非運輸)影片、廣播及電視節目、電影、報紙、影音節目及音樂唱片」,不過此項註冊尚未完成核准。

 

*台灣目前已廢除防護商標制度,因此對台灣民眾來說應是陌生的字眼

 

防禦商標的註冊條件明定於條例第60條(以下為香港法例)。凡:申請人已就某些貨品或服務將同一標記註冊為商標;該標記就某些貨品或服務註冊,而該標記就所有或任何該等貨品或服務使用頻密至變得極為馳名於香港;以及該商標擁有人以外的人士就其他貨品或服務使用該註冊標記,即相當可能會減損就首述的貨品及服務所具有的顯著特性。

 

 

因為其「梅艷芳」防禦商標尚未完成註冊,因此在2018年申請,保護範圍涵蓋電影、影音節目、音樂的防禦商標保護範圍尚未生效。且,縱使防禦商標獲准,亦要看其申請時詳細描述的內容為何,在法庭上才可以更明確地指出電影公司有侵害到商標的保護範圍。

綜上所述,業者一般認為梅啟明贏得官司的機率較小,電影公司無侵權責任的機率較大。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