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先前成大教授被控抄襲學生報告,近期台北地檢署以違反著作權法起訴台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副教授蔡鴻文,有報導指出蔡鴻文副教授去年2020年9月21日向教育部投稿參賽一篇論文,遭原作者鄭姓學生發現其抄自其課程的期末報告,憤而提吿。讓我們根據著作權侵權要件,來判斷蔡副教授是否侵權吧!

案件背景

2019年11月間,蔡副教授指導鄭姓學生,提出期末報告『基於深度自然語言處理模型的法律寫作助理以及探討其對於法律界生產力的正面影響』(以下稱:系爭著作),雙方於2020年1月間討論向科技部「MOST計畫」,雙方同意後開始合作,但最終雙方對於掛名沒有共識,8月底合作終止。

然而,9月底鄭姓學生在教育部舉辦的「大專校院創業實戰模擬學習平臺」競賽中,看到自己的系爭著作,是由蔡鴻文與其他3位學生掛名,憤而其告。蔡鴻文否認抄襲與重製,稱有修改鄭姓學生的報告,是因為其遺忘將鄭姓學生掛名,事後雙方協調失敗,承辦檢方在看了兩份文章後,認為內容幾乎如出一徹,因此以擅自重製他人語文著作,依法起訴。

著作權侵權要件

1.實質近似

一般來說,法院會參照兩著作間的實際上的近似程度有多高,來判斷是否有侵害系爭作品的可能性,本案因為在偵查階段並不公開,因此我們沒有辦法取得雙方著作的原件,無從得知雙方文字的相似度多高。目前檢方起訴認為雙方語文著作幾乎如出一徹,檢方應會請專家鑑定,鑑定兩者間的相似度,在法院中提出證據,接下來就看法院如何認定鑑定結果。不過,蔡副教授亦承認其競賽作品為鄭姓學生的系爭著作修改而成,並非其原創作品,因此其實質近似的可能性相當高

2.接觸之可能性

法院亦會參照兩著作之間是否會有接觸機會,如果被告無接觸到系爭著作的可能性或可能性極低,那縱使被告與系爭著作的實質近似幾乎一模一樣,法院亦會認定,被告是自己創作出與系爭著作相似的著作,但並無侵害著作人的著作權,且其著作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反之,如果被告接觸到系爭著作的可能性非常高,即使兩著作間實質近似程度較低,法院亦有可能認定被告有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權。蔡副教授很明顯地有接觸過系爭著作,因此,即使競賽報告與系爭著作實質近似程度不高,法院亦有可能做成立侵害著作權之結果。

綜上所述,管見認為蔡副教授成立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極高,須負擔起刑事責任。且根據報導,鄭姓學生亦有向其提告民事賠償,因此須負擔賠償金的可能性也十分高。只能看後續蔡副教授是否有提出利己的證據,獲得法院的認同了。本案中,我們可以知道在利用到他人著作的時候都需要十分的謹慎,最好獲得他人的授權,不然侵害著作權,可是同時須負擔起刑、民事責任,得不償失啊~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