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電商平台被美國政府列入惡名市場名單」

217日美國政府公布最新的「惡名市場」(notorious markets)實體名單,並指出名單內的企業有涉嫌銷售或促進銷售仿冒品,名單中不乏有知名企業上榜,像是蝦皮shopee、淘寶TAOBAO、微信電子商務生態系統WECHAT e-commerce Ecosystem……等等。這種第三方平台助長假冒商品的風氣,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發展來說是莫大的傷害,以下就讓我們來說說如何販賣仿冒品會有怎麼樣的法律責任?第三方平台需不需要負責呢?

販賣仿冒品法律責任:

1.   民事:

商標權人:商標法第69條明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的行為可請求排除,並得請求損害賠償,71條則提供商標權人四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原可獲得之利益差額、販售所得利益、總價、授權可收取之權利金。

消費者:於不知情狀況下購買,可依民法第359條,以物有瑕疵,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如於網路、電視購物,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在7日內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退回商品解除契約。如有消費者因買到仿冒品而受有損害,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向賣家請求損害賠償。

2.   刑事:

商標法訂有刑事責任,且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公訴罪,不需要告訴人提起,檢察官可依法起訴。先前的丁小芹事件,也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行為人販賣仿冒品,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明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且行為人若將仿冒品謊稱為真品販售,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為是真品而購買,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若透過拍賣網站、網路直播、電視購物等傳播工具,對公眾謊稱為真品販售,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3.  第三方平台

國外有實務判決認為第三方平台須付輔助侵權責任,亦有實務判決認為第三方平台須擔負監控網站之不法情事之義務。我國國家數位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061120日函送「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至立法院,欲對電子商務業者的責任進行明定,惟至目前為止,此法案仍屬未通過階段,因此我國對於第三方數位平台並無法律明文規定其責任歸屬

 

 

結語

仿冒品的流通對於自由市場來說絕對是個傷害,它讓進行創作、設計的人無法獲得合理的報酬,品牌長期累積下來的品牌形象,也會因仿冒品的流竄,受到傷害,製造、販賣仿冒品的行為無宜是依附著知名品牌進行搭便車,獲取不當利益。明知為仿冒品卻還購買的行為無宜是助長了歪風。第三方平台在從販賣業者跟消費者中從中獲取利益的同時,更應善盡監督義務,確保自由市場的公平性。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檢察署官網、BBC NEWS中文、2021 Review of Notorious Markets for Counterfeiting and Piracy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