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冬奧奪下滑雪大跳台金牌的谷愛凌,因為混血兒的甜美外表加上出色的運動神經獲得大批大陸網友的支持,卻有報導指出「谷愛凌」這個名字已經在2019年6月已經被註冊商標,若這非谷愛凌本人提出的商標申請註冊,可以想見這又是一樁商標搶註事件。以下就來介紹「商標搶註」是什麼?跟面對「商標搶註」有什麼應對措施吧!
商標搶註:
俗稱的『商標搶註』有兩種:1.商標申請人明知其申請商標為他人所有,且在其他國家已申請或已使用其商標,但卻未在某申請國申請註冊,商標申請人利用商標權利人尚未申請註冊的空檔,搶先註冊其商標。知名案例有:『女人我最大』欲在大陸地區申請商標時,才發現已經被他人註冊此商標了。
2.商標申請人得知商標權利人有使用其商標的意圖,因此搶先註冊其商標。知名案例有:張國煒在成立『星宇航空』時,尚未註冊商標,就先行向媒體透露,2017年5、8月欲註冊時,才發現台中松霖旅行社已於2016年底註冊其商標。
『商標搶註』的重點是商標申請人在明知他人有申請或使用其商標的意圖或事實,卻利用尚未註冊的時間差,先行申請成為商標權人,並沒有真正想要使用商標的意圖,在成為商標權人後利用其商標混淆大眾視聽,或是向原欲申請之人要求不當利益。
為什麼會有『商標搶註』的事情發生呢?
因爲商標權是採註冊保護主義,也就是有註冊才有保護,也有一個說法是先註冊先贏。且商標在使用時,並不一定要先申請商標權才能使用,因此企業在開創之初可能有金費上之考量,不會先將取得商標專用權列入考慮內,這樣子的話在品牌越來越有名之時,就有可能會遇到『商標搶註』。
面對商標搶註的處理方式:
『商標搶註』為商標法明文規定不得註冊事由,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第12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任何人在商標公告後三個月內,發現註冊商標有惡意搶註的狀況,可依商標法第48條第1項,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星宇航空』一案也是張國煒方提出異議。另一個方式是利害關係人,發現有惡意搶註之狀況,在商標註冊公告日滿五年內,依商標法第57條第1項,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評定。
結語
雖然商標權被搶註有事後的救濟方式,但實費時又費力,只能說企業或個人對於自身品牌應保持高度關注,或是先行註冊商標,以免日後夜長夢多。
參考資料:中時新聞網、北美智權報、章忠信『商標被人搶註該如何?』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