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盃隨著阿根廷奪冠,球星梅西在世界盃的最後一舞中劃下完美句點,每四年一次的世界盃球迷帶著心滿意足的情緒,期待著2026由加拿大、美國、墨西哥聯合主辦的世界盃。球星梅西的商業價值更水漲船高,然而,根據陸媒報導梅西此前在中國申請「梅西」商標卻被駁回。為什麼梅西在中國申請的商標案會被駁回呢?以下讓筆者娓娓道來。
球星梅西因為以下兩點不能中國註冊商標成功:
1. 在先申請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1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1995年在球星梅西8歲之時,在中國已有人註冊「梅西」商標,當然那時球星梅西不可能出名或有商業價值,故不排除在中國有姓梅名西的人存在,或以此命名在其想要經營的事業上,並以此申請商標,並在1995年7月24日獲准商標第973175號。既然已經有先公告並使用的商標在前,球星梅西固然不可能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商標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
2. 在先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2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1995年7月24日先申請人申請商標獲准後,先申請人的權利已經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2條後申請人不得損害先申請人的在先權利,因此球星梅西不得損害先申請人的權利,其商標案被駁回程序完全適法。
不只是在中國大陸,台灣商標法亦以第22條、第36條第一項保護註冊商標在前的商標申請人,後申請人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如球星梅西欲成功獲准商標,僅能註冊商標在不同於前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中,才能提高獲准可能性。此外,梅西團隊可採取的行動包含:在商標權人已連續三年未使用其商標的情況下,梅西團隊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49條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前註冊商標,待撤銷商標成功後,球星梅西再行申請商標。
結語
在全球都家喻戶曉的球星梅西,雖然大家提到「梅西」兩字都已經會自動對應成球星本人,但在商標法的運作實務上仍以前申請註冊獲准的商標權人為商標權利人,不會因為球星梅西的名氣,就自動忽略掉商標權人的權利。球星梅西僅能註冊商標在不同於前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中,或是申請撤銷商標權人的商標,在主管機關將商標撤銷後,再行申請商標。
參考資料:聯合新聞網『世足賽/「梅西」商標在中國被駁回 不肖商人也搶申請「球王梅西」』、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金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中國“商標撤三"最強攻略」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