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入2023年的1月份,智慧財產圈依舊熱鬧非凡,全球風靡的小說偵探人物「福爾摩斯」(Sherlock Holmes)在美國的著作權保護到期,成為公共財,意味著所有人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的情況下都可以利用其著作。讀到這您可能就會好奇,為什麼著作權會到期呢?著作人格權又是什麼呢?靜待筆者跟您娓娓道來。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一、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顧名思義就是保護著作所產生的經濟價值,保護著作所產生的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散布、公開展示、發行、公開發表行為等權利。例如:A某擅自錄下(重置行為)著作人之電影(視聽著作)即侵害著作人之重製權,著作人依法可向A某主張排除著作權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
而,我國所規範之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權法第30條),並依著作權法第35條存續期間屆滿日以當年之末日為終止,亦即當年度12月31日。舉例說明:著作人在民國1997年1月1日發表其攝影著作並在2021年7月30日死亡,其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則為1997年1月1日至2071年12月31日屆滿,著作財產權屆滿後,即成為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的情況下,無需經由著作人同意也可以利用。
二、 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為保護著作權人創作著作的精神上的體現,具有一身專屬性,亦即不得轉讓或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有三項「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
1. 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著作人有權決定要不要發表、何時發表、以何種形式發表其著作。
2. 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著作人有權決定在著作公開發表時,是否要表示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權利。
3. 禁止不當變更權(著作權法第17條):著作人有權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而,著作財產權屆滿後,行為人唯一有可能侵害到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的是姓名表示權,行為人在利用著作時不得逕自忽略著作人之姓名、別名或不具名,不然著作人之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依法可向侵害行為人請求排除其侵害行為,並要求損害賠償。
結語
福爾摩斯系列作品於1927年問世,著作人柯南道爾雖然已於1930年7月7日辭世,根據台灣著作權法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應已於1980年12月31日屆滿,但美國的著作權法與台灣的計算方式不同,著作財產權在著作問世後75年後到期,且後適逢美國1988年《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生效,讓福爾摩斯系列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又延長20年,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至2022年12月31日屆滿,成為「公共財」。相信在福爾摩斯成為公共財後,會有更多相關著作從其作為延伸或啟發,在行為人利用著作的同時,請記得柯南道爾的姓名表示權,才不會侵害到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呦~
參考資料:再掀風潮?「福爾摩斯」著作權保護將到期 明年成公共財、版權保護到期 「福爾摩斯」變公共財可改編翻拍、福爾摩斯版權在美解禁惹爭議、著作權法、智慧財產局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