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前總統川普除了官司纏身之外,現在又多了一個商標案件,在最高法院掀起法律戰?其實,這個商標案跟川普本人無關,而是加州一位律師,想要將調侃川普的話語「川普太小」(Trump Too Small)作為商標印在T-shirt上,而美國專利商標拒絕,進而衍生商標法與言論自由保障界線。以下就針對本案來探討,不予商標法保護的商標情況吧!
背景
2018年律師史蒂芬.艾斯特(Steve Elster)在2018年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川普太小」商標,遭到拒絕,而法院判決推翻,專利商標局不服上訴,美國最高法院正審理聽取雙方意見。而本案對核心的爭論重點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保障對公眾人物批評的言論自由,相信待美國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後,又會再掀起一番討論。
藉本案筆者帶讀者來探討,哪些是商標法明文規定不得商標法註冊的事項:
法條
商標法第29條第1項意旨不具識別性商標不得註冊。也就是,民眾無法從商標中辨識出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情況包括:僅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說明、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例如:申請「moto」商標在機車騎士安全頭盔、「Master in Tea」商標在茶飲業等。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則列舉出不得註冊的15條款,大致可分為下列四種態樣:
1. 純陳述: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第1款)
2. 不得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與外國國旗、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中華機關政府機關或其主辦展覽會之標章與褒獎牌狀、表明品質管制或驗證之國家標誌或印記、中華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同一類別申請在先之商標、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申請人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第2、3、4、5、6、9、10、11、12、14款)
3. 破壞民情: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第7、15款)
4. 使公眾混淆: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稱號者。(第8、13款)
從我國商標法第30條第三項中可以看出,我國明文規定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不得註冊。
結語
如果發生在我國,雖然「川普太小」不完全等於國家元首之姓名,可是其所意旨的對象為前總統川普應無庸質疑,「川普太小」應不得准予商標註冊外;除此之外,商標局亦可能以不具識別性,民眾無法從中辨識出商品或服務之來源而不予商標註冊。但縱使商標局不予准許商標註冊,申請人仍得使用「川普太小」字句印在T-shirt上,只是其將不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參考資料:「聯合新聞網。『川普太小』商標申請案 掀美國最高法院法律戰」、商標法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