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國政府為了要推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之專業能力認證、登錄及管理機制,並使商標代理人資訊透明,以達到保護申請人及商標權人權益之目的,故依商標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爰訂定「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已於今年51日施行,有商標相關業務的民眾,千萬不能不關注其相關消息喔!

辦法重點如下

 

條文

說明

§4「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通過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各項科目及格,並取得證書。

二、曾在商標專責機關從事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之商標審查工作十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通過商標專責機關委託辦理之智慧財產人員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商標類各項考試科目及格並取得證書,且申請登錄時該證書於有效期間內者,視為符合前項第一款之資格。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三年,通過商標專責機關委託辦理之智慧財產人員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商標類單科以上考試科目及格,於修正施行後三年內通過其餘各項考試科目及格,並取得證書者,視為符合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格。」

一、第一項規定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得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之資格。

二、為建立商標專業能力認證機制,商標專責機關委託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於一百零六年開始舉辦「智慧財產人員職能基準及能力認證制度─商標類」認證考試,已建立產學界認同之專業認證標準體系,其考試及格標準即為本法所規劃建構之商標專業能力認證機制,為期修法之政策能銜接並落實,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本法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通過商標專責機關委託辦理之智慧財產人員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商標類考試科目及格者,於修正施行後之認定方式。

§7 「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錄為商標代理人;已登錄者,應撤銷之:

一、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逾二年。

明定不得登錄為商標代理人之情形,其情形於登錄時已存在者,應撤銷其商標代理人之登錄;其情形係於登錄後發生者,應適用第十六條規定廢止其登錄。

§14「 商標代理人執行商標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矇蔽、欺罔或恐嚇商標專責機關人員或委任人

二、明示或暗示與公務機關有特殊關係或影響力。

三、以滋擾公眾或不正當方式推展業務。

四、以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推展業務

五、洩漏或盜用委任案件內容。

六、以詐術、偽造或變造等其他不正當方法提出證據

七、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八、其他執行商標業務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委任人受有損害之行為。」

商標代理人執行商標代理業務,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執行商標相關事務,以保障申請人之權益,爰明定商標代理人執行商標代理業務時之禁止行為。

結語

由辦法中可知,商標業務應由具代理人資格並登錄者進行業務,且商標代理人之行為不應違反辦法第7條與第14條之禁止行為。礙於篇幅,本篇僅介紹辦法的其中的3條,如讀者對於辦法有所好奇,歡迎上智慧財產局官網-「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總說明」了解喔。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