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麗鷗旗下最可愛的通緝犯:「酷洛米」,自2022年起部分酷洛米筆記的片段以短影音形式以病毒式傳播,劇迷開始為其打抱不平,使酷洛米的人氣水漲船高,聯名商品持續不斷推出,現在可謂是三麗鷗旗下最賺錢的IP之一。然而,近期酷洛米的母公司三麗鷗與動畫公司Studio Comet,對於酷洛米的著作權爭執不休,現在就讓我們來了解一下三麗鷗與Studio Comet的爭執吧!

 

案件事實

1.1975118日三麗鷗推出戴著粉紅色頭巾的兔子-「美樂蒂」誕生。

2.1976年美樂蒂好友小老鼠弗蘭多誕生,1983年美樂蒂弟弟利茲姆誕生。

3.2005年「我愛美樂蒂」動畫推出,動畫公司為Studio Comet,為故事的劇情發展須打造一名反派角色,因此包著印著粉色骷髏黑色頭巾的兔子-「酷洛米」誕生。

4.2005年至2008年「我愛美樂蒂」推出第一~四季,其中的角色分別收穫無數粉絲。

雙方主張

       Studio Comet主張:三麗鷗於「我愛美樂蒂」動畫推出前,皆無設定美樂蒂的世界觀,而Studio Comet旗下工作室所屬動畫師宮川知子設計出反派角色酷洛米與其手下巴庫,建構了美樂蒂的世界觀,讓美樂蒂動畫深受低年齡層受眾喜愛。然而,現在酷洛米的周邊商品皆不會標註Studio Comet或其動畫師的名字,僅會標註三麗鷗,因此Studio Comet認為其著作權受到侵害,於20246月對三麗鷗提出侵權訴訟。

三麗鷗則主張:酷洛米的著作權依據合約內容已明確歸屬於三麗鷗,且著作人格權問題也有妥善處理,未來也將持續以司法程序,持續明確表達公司立場。

 

由上述內容看來,好像雙方說得都有道理,如果這個事件發生在我國,究竟著作權屬於誰該怎麼判斷呢?

 

著作權原則上屬於著作人,但是在僱傭關係或是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委外契約中的著作權可能會有例外,分別規定在我國著作權法第1112條中,僱傭關係中以契約約定為第一優先,如沒有特別約定,則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屬於雇主;委外契約中,亦是以契約約定為優先,如沒有特別約定,依照著作權法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也可以約定受聘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出資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如果在沒有任何約定的情形下,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都是屬於受聘人,但是出資人可以「利用」出資完成的創作成果。

 

結語

     由此可知,我們知道我國法律以私法自治為原則,以當事人約定為最高判斷依據,如無特別約定,法律才會介入。當然,筆者無從得知當時三麗鷗與Studio Comet的契約內容為何?亦無法判斷誰說的主張較為有理由。請各位讀者持續關注中正週報,待本案有新消息,筆者將會第一時間介紹給各位讀者。

 

 

參考資料:「維基百科。美樂蒂」、「巴哈姆特。人氣角色『酷洛米』陷入著作權糾紛 三麗鷗出面發表聲明」、「4GAMERS。酷洛米是誰生的?動畫公司Studio Comet與三麗鷗對簿公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11~20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